本人在调职三个月后由于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公司还是按照原来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合理吗?

刘律师,你好,我没有悬赏了。但是想求助你解决一下这个事情。
本人在一家制造布艺窗帘的企业工作,2017年当的是客服专员,计薪是2300+提成。 年前公司总经理口头协议,2018年开始调薪。工作事务调整到网络推广上面,负责建站前需要的b2b网站注册,推广,并且整理收集新网站(建设中)关键词排名等工作。正式调薪是在2018年2月3日签订一份协议,双方都有签名,没有盖章印,本人也拍照留底。在调薪一栏:
①2018年1月,2月,4000元/月
②2018年3月开始,3800+招商激励(政策待定)
③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保底工资4500元/月
工资是押一个月的,每月5号发放工资,由于是建材企业,由于公司的特殊情况,工资延迟至7号发放,但是财务搞错了,是按照原来的客服专员计薪标准发放的,遂跟财务说明情况,但是财务说系统已经结账了,要等下个月再补。后来本人在3月15日由于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财务在和总经理沟通后,总经理按照原来的客服专员计薪标准发放工资,不批准。后来本人也问过行政部门,说离职了工资也是按在职的时间押一个月发的。
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本人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2月3日签的协议由于双方有签名,所以是有效的。当事人的工资就应该按照协议执行。
压一个月的做法是违法的。而离职后应该结清工资。
当事人可以要求单位尽快改正,否则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还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和退还。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不退,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因此,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很重要,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与单位明确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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