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但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除外(该《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142条第2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当时指1979年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3、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包括:
  ①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实际执行刑的;
  ②、被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事处罚的;
  ③对于外国人被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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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30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但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除外(该《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142条第2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当时指1979年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3、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包括:
  ①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实际执行刑的;
  ②、被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事处罚的;
  ③对于外国人被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
第2个回答  2014-12-19

直接的就是看是否被判处刑罚,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


                                                               申张正义团队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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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4-12-19
看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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