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租的房子是属于安全厅的,但我们是在第二房东"居委会"手上租的做商品用房,租用了11年,前三年签了合同,合同到期后就没有再续签,但是每年都有收房租并开有收条,但现在安全厅要拆这个房子,要求我们搬迁,提前了半年通知我们从那时开始半年没有收房租,我想问我们还享有法侓上的补偿吗?因为房子十几的维护都是我们自己做的,还做了装修,不知道可不可以有赔偿???
请相关人士尽快给我解答,谢谢!!!
还有就是他们有发两次拆迁通知,第一次他们说只是证明他们有通知我们让我们签了字,第二次的通知我看了内容有威胁我们说到了时间我们没有搬走后果自负,但我们没签。今天他们说签了字的那个通知有法律效应。还有口头说不搬走就停水停电,我想问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力停我们的电,像我们这种情况要找哪个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具体告诉我找哪个地言咨询吗,还有他们有权停我们的水电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