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请教大家一个问题,望大家能详细解答,30年前因我父亲出工伤导致死亡单位分给我父亲一套两间的集体宿舍,当时我们家里有兄弟姊妹7个人,其中一个是残疾人,房屋以我的名义办理的相关事宜,现在都转为私有,也是我出钱卖下来的,现在的房屋产权证上的名字是我的,我的母亲和瘫痪的兄弟都是由我抚养,最近因为母亲去世,就抚养我残疾人兄弟问题发生争执,房屋要拆迁,房屋升值等原因,我的残疾兄弟与我反目成愁,与他们狼狈为奸。我的兄妹们以我残疾人兄弟为名义将我告上法庭,说房屋应有他们的份,因为当时是分给我父亲的,他们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我想问一下,这个房子按照法律有没有他们的份,我说的事件里哪里才是房屋归谁所有的重点,我应该怎么为我辩护,急中~!!还有,法律会不会考虑到是残疾人会有所照顾从而影响判决
首先谢谢您的回答,可他们咬定如果当时家里没有这么多人口或没有残疾人的话我父亲不会分得两间房屋,换句话说是因为他们的原因才使得单位照顾分得两间房屋的,请问他们的话有没有法律依据~!!还有,我现将其中一间房屋赠与我的儿子,并由原分配单位出具证明,其中有我和原单位和我的一个妹妹作为证明人的签字,请问这个证明对判决有没有影响,现在有两个房产证其中一本是我的名字另一本是我儿子的名字,他们的起诉书上写到是我和我儿子以欺诈行为所获得的,请问我应该怎么反驳他们的这些话
谢谢大家耐心的解答,但我分析问题的重点是他们会拿我母亲的遗嘱来为他们辩护,他们也谎称我是在未经过我的母亲和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或我的母亲和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自己私自办理的相关手续如:公房转私房的买卖和房屋产权证,我想请问一下,我有没有必要在当时房屋买卖的时候争得他们的同意和准许~!!还有如果我拿不出什么证据证明我不是私自购买的,会不会对我房屋的拥有权有影响,换句话说我的房产证会不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