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记薪天数 21.75 与 20.83的区别,以及各自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请举出具体例子为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8
21.75是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出来的月工作天数。
20.83是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为11天,计算出月工作日。
你也可以参考《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4-29
A.21.75
(365-104)/12= 21.75 天 [104为每年52周共计104天休息日]
该日期为平均每月的计薪天数(包含国假)。
该日期比如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算小事工资的就使用该计薪天数。
B.20.83
(365-104-11)/12=20.83天 [11天为每年国假数】
该日期为平均每月的实际工作天数。
该日期在统计职工工时的时候可以用到。
第3个回答  2021-10-24
那是每个月都要上满20.83天后才算加班吗?比如我国庆6号和7号上班,可月总共才17天正班,再加6和7号也才19天,那这二天不能算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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