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两年并不是累计计算的时间,而是连续分居的时间。另外主张离婚的一方要注意保留分居的证据,如单独居住的租房合同等,以便日后维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