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续签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

我在2007年入职,之后与公司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由于2008年新劳动法颁布,我们公司在2007年末又重新与我们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到2010年12月31日到期。
请问我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已经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这次到期之后续签合同是不是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3q
结果这次公司与我们续签合同,在原始合同中续签页面中进行续签,期限同样是3年,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3q

合理的,看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你就明白了。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10-13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18
1,请问我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已经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这次到期之后续签合同是不是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第一次
法律依据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结果这次公司与我们续签合同,在原始合同中续签页面中进行续签,期限同样是3年,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合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2-02
只能算一次,再签三年也是合理的。以上做法是目前大部分企业的通用做法,且合法合规。
第4个回答  2010-12-02
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你们公司这次续签合同违法,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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