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工作6个半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当时老板说试用期半年,过了试用期工资调整,我以前的工资是1500,说给我调整到2000,于是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过了几天公司以上医保为由要走了我的劳动合同,要走之前我在我的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里写了老板当初承诺的话“试用期半年,过了试用期工资2000元”。老板看了说我私自乱改劳动合同及没有销售业绩为由把我口头辞退了,他说“当初跟你说的是公司项目运作成功好了才给涨到2000元,”请问我是否应该要回我的劳动合同? 我现在没上班,我的劳动合同还在他那。 我可以要求什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