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月4日进入公司,面试时谈好试用期为三个月,(无书面证明)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及未购买社保、3月3日,我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辞职到期日为25日,26日我去公司领取工资,但公司以工作未交接清楚为由不给予发放工资,但我工作已经全部交接清楚,并写了工作交接内容及清单给新来的同事。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因公司未签合同及社保我的辞职日期有问题吗?法律有明文规定必须工作交接清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