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公司只工作了22天,还没有签劳动合同(上海市规定上班1个月内签合同),其中事假5天以上(公司规定在试用期间事假超过5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未书面辞职就不来上班了,在两天后给主管发了一个短信辞职。请问没来上班期间是否可算作旷工?必须发工资吗?如何结算?7月工资已结算。8月出勤5天,旷工3天,请假2天。按公司规章旷工1天要扣3天工资的。那么是不是8月份的工资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