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买方承担全部契税,付清房款。卖方将房屋出售权委托公证给买方,买方未过户又将

该房转让他人,并过户他人。这是否存在漏税?漏税责任该由谁承担?

这是一些中介机构常用的所谓扣房的赚钱方式。在遇到特别便宜的房子时,中介自己拿钱将房子买下,先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办理委托公证,并不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然后以更高的价格,“替卖方”把房子卖给第三人。这时候卖方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对中介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当中介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时,所产生的税费仍是原卖方所要承担的,不过因为有卖方与中介签订的合同约束,中介会在出售房屋时与第三人协商,或自己承担,或由第三人承担,一般不会再将卖方牵扯进来。所以这里应该不存在漏税的情况,即便漏税也是中介在出售房屋过程中,通过一些特定关系进行了行为,与原卖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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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05
那这个要看你们签订的是什么协议的。如果一方不可以既是买方,又是被委托人(授权人)的,这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你认为的买方仅仅就是居间人而已。如果是居间人的情况下,不存在漏税的问题的,有的情况下是合理避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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