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4款规定,单位不支付赔偿金的,要按照50%至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我现在的情况是,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给我经济补偿。
我向劳动仲裁主张,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47条和87条的规定计算,单位应该支付给我的双倍的赔偿金2万元。由于单位不给我支付经济补偿金,我还可以根据第85条,向劳动仲裁主张单位再额外的给我支付100%的赔偿金2万元吗?
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存在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实,那我同时向劳动仲裁主张第85条和第87条的赔偿,合计4万元,会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第87条双倍赔偿和第85条50%至100%加付赔偿金,只有在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并且逾期不支付的,才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注意此处的“逾期不支付”这一前提要件,以及“加付赔偿金”。所以,在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第85条第4项所规定的赔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按期支付了双倍的赔偿金之后,则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