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5条关于额外支付赔偿金的疑问

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不愿支付工资和赔偿金,劳动者投诉至劳动监察大队,后来在劳动监察大队调解下,劳动者和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协议上写明公司应在1月15日前支付工资和赔偿金9000余元,结果公司1月15日没有支付。请问律师,劳动者如果去法院起诉,除了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赔偿金9000余元之外,可否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见附件),要求公司额外再支付50-100%赔偿金,为什么?证据补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劳动报酬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加付赔偿金。

第1个回答  2015-02-09
需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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