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从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1年8月26日
我是在2011年6月23日提出离职,但是做完了6月,7月1日就没有去上班了的(这个日期是批次了的。)
合同中的部分内容:
(一)乙方薪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度奖金及补贴等组成等级标准支付。正式录用后每月基
本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绩效工资为人民币¥2500元+补贴,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
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4500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
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六)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到节假日或休息日结
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请问我应该在什么时候就可以拿到工资?到时的工资应该能拿到多少?
劳动合同法上有哪些规定?
试用期辞职有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