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问题,请帮忙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中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问题,我是乙方,拜托律师予以解答,下方带括号的是我想了解的。
签合同的不是产权人
合同条款有一部分是这样写的
甲方承诺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已同意出售该房屋,并已取得所有权人的授权,否则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对于其签署的合同予以认可,
(没有书面授权,也许有口头授权,但是我没见过授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我没见过授权人,我有权利直接撤销合同吗,撤销合同的流程是怎样)
(如果不能直接撤销,我只能追认产权人吗,是不是要跟中介协商联系产权人追认)
(如果中介拒绝我的要求,蒙骗搪塞拖延合同时间,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是不是算我违约?我是不是可以起诉,需要录音或录像取证吗)
(现在的合同是效力待定还是已经生效)
什么时候需要求助警察,请帮忙说一下,万分感激。

(一)、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支付报酬的条件只有当居间人促使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三)、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责。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四)、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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