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扩展资料
案例:
原告许某于2010年12月与被告王某签订《租房协议》,约定由许某向王某租赁其所有的二楼门面房约270㎡从事服装经营,租赁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12年12月,许某分两次向王某支付了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全年租金90000元。
2013年2月20日,租赁房屋因合同外第三人的原因发生火灾,导致租赁房屋内货物及房屋装修受损,之后许某未再能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进行经营活动。
2015年1月11日,许某向重庆荣昌区法院起诉火灾责任人,要求赔偿其因火灾遭受的直接财物损失及火灾发生后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损失77424元,荣昌区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火灾责任人赔偿许某财物损失42万余元及3个月的租金损失22500元共计44万余元。
由于许某、王某就2013年租金退还问题发生争议,许某遂于2017年1月11日诉至荣昌区法院,要求在扣除2013年1月至2月20日火灾发生前的房屋租金及火灾发生后火灾责任人赔偿的3个月租金后,判决王某退还2013年剩余7个月零10天未使用房屋期间的房屋租金55000元。
王某主张许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于2013年2月20日发生火灾,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火灾发生次日即2013年2月21日,许某2017年1月11日向法院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从本案谈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