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该如何认定 (中)

如题所述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扩展资料

案例:

原告许某于2010年12月与被告王某签订《租房协议》,约定由许某向王某租赁其所有的二楼门面房约270㎡从事服装经营,租赁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12年12月,许某分两次向王某支付了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全年租金90000元。

2013年2月20日,租赁房屋因合同外第三人的原因发生火灾,导致租赁房屋内货物及房屋装修受损,之后许某未再能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进行经营活动。

2015年1月11日,许某向重庆荣昌区法院起诉火灾责任人,要求赔偿其因火灾遭受的直接财物损失及火灾发生后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损失77424元,荣昌区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火灾责任人赔偿许某财物损失42万余元及3个月的租金损失22500元共计44万余元。

由于许某、王某就2013年租金退还问题发生争议,许某遂于2017年1月11日诉至荣昌区法院,要求在扣除2013年1月至2月20日火灾发生前的房屋租金及火灾发生后火灾责任人赔偿的3个月租金后,判决王某退还2013年剩余7个月零10天未使用房屋期间的房屋租金55000元。

王某主张许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于2013年2月20日发生火灾,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火灾发生次日即2013年2月21日,许某2017年1月11日向法院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从本案谈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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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一) 对我国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理解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权利人在法 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 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是指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的时间。 任何诉讼时效都有一个开始的地方。可以说,民事诉讼 时效起算点有如万丈高楼的地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任何诉讼时效的案件纠纷,不弄清楚诉讼时效起算点,根本无 法展开工作。只有界定清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的 问题才能顺利解决。 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我国法律 规定来看,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时”。对此,可以分两个方面来剖析:第一,“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知道”即指权利人了解权利被侵害事实,可以开 始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至于权利人在事实上能否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则在所不问。这一规定从民法意思 自治的精神出发,完全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 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论当事人事实上是否知道 权利受到侵害,只要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 使权利人由于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 害的,也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这一规定是前一规定 的补充,是为了防止权利人的权利滥用,借口不知道权利被 侵害而规避诉讼时效,而且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更容易把握和 操作,从而与前一规定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第二,“权利被 侵害”。所谓“权利”,正如前面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所界定 的,专指请求权,而且主要是指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一 般认为是物权的效力,有物权必有物上请求权,二者密切联 系,须臾不可分,所以在民事审判中,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 讼时效的规定。至于人身权方面,除了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 请求权诸如身体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以外,一 般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侵害”是指“用暴力或非法手 段损害”。这些“权利被侵害”主要是指债权包括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没有得到完全及 时地履行,或者人身受到损害而没有得到赔偿。由于民事案 件形态各异,千差万别,很难一言概括详尽诉讼时效的起算 点。具体到各案,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就不同。(二)我国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的实际操作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诉讼时效起算点: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作为起算点;债权人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以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3、没有明确法定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它同前类型有共通之处,但原因明显不同。这一般是指发生于某些无效民事行 为的债权请求权。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民 法通则》第61 条之规定,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财产的,应返 还给对方,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实务中,有 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两类;一是返还财产;二 是赔偿损失。由此,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皆适用诉讼 时效,其起算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众说纷纭,但通 说认为应该以该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 起算点。4、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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