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1、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实务中,还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就是停止了继续计算,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就是断了重新计算,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无效,等到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重新计算。

3、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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