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区分
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房屋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将房屋设定抵押权此种行为属于无限处分行为,如果银行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可能存在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情形如果银行明知为夫妻共同财产,仍然把你抵押登记的银行为恶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抵押权,此时,房屋上未设定负担,抵押权不能设立,房屋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当中规定了财产归属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有效,可以请求对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如果在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形下,银行善意取得房屋的抵押权,此时双方当事人约定房屋归一方,当事人所有,离婚后仍然有权请求对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作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你可以行使涤除权清偿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从而向你的配偶行使追偿权,追偿所支付的价款,如果不行使涤除权的,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拍卖抵押物就抵押。财产优先清偿债权的这是你丧失了抵押物的所有权,你可以要求配偶赔偿损失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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