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年10月17日签的试用期合同,合同上写试用期是到2012年12月31日。但是到现在仍然每月只给我发试用期工资。
现在我准备在3月底辞职。有以下两个问题:
1、试用期公司是不是在离职当天就要结清?如果单位说要拖到下个月再发的话合不合理?
2、领导说我们已经在2012年12月31日转正了,但是因为薪酬体系还没确定,一旦确定会给我们补发上几个月的转正后工资。(个人觉得不怎么靠谱。因为直到今天还没签转正合同,而且公司还有工作一年仍然没转正的同事)
请问我能不能在离职的时候要求公司补发我这三个月的转正工资?过了转正期仍然没转正这个可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请各位大大给点建议,回答越详细越清楚越好。可以追加分。
谢谢各位了!!~
你好~非常感谢细心回答。
合同上写的合同期限确实是“2012年10月17日至2012年12月31日”,试用期写的3个月。合同上没有标明转正以后的工资。。有点同事递交转正申请好去都好几个月了,仍然发的是试用期工资。。请问转正工资的额度我要怎么要求呢?而且直接跟人事部要求补发工资他不同意怎么办?
再次感谢您的细心解答!
对了。后来签订了一个“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上面的合同期限改成了“2012年10月17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没写啊?没写就麻烦了。关于试用期薪资的规定,在法律上只有一点叫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企业通常的做法是按照转正薪资的80%发试用期工资,也有其他算法或者干脆就按照转正薪资发的,这个比例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只是一般的惯例。你再仔细看看合同上关于薪资的条款是怎么写的?如果没有明确的说法,你也很难衡量转正薪资应该是多少,那就要不到差额了。
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可以的,在法律上有效的。那么实际上你的劳动合同期就是2012年10月17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我觉得,你们企业有懂这方面问题的人,但是忽悠你们不懂的劳动者,是在故意规避。趁早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