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关于拖欠工资后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都在怎样的情况下可以申领?两者可以同时享有么?

你好!
《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85条和87条都是关于赔偿金的规定,这两处的赔偿金均属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但却有所区别。
85条第四项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正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对应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 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按46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却没有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应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一以下的赔偿金。
而第87条规定的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对应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况。 当用人单位出现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就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总结来说,第85条所针对的是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而作出的惩罚,这种情况下,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是可以同时享有的。
而第87条所针对的是单位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此外,第85条加处赔偿金的比例为50%以上100%以下,而第87条则确定为100%。 所以,当出现类似的劳动争议时,应视具体情况而选择适用不同的条款。
具体参考下《劳动合同法》46和48条。

希望回答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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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5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是可以兼得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19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因此两者不能同时享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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