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是否有权利向开发商索赔,法律依据是哪条

新房2012年3月交房,下雨漏,每下一次雨就修一次,一直修到2013年8月,因最近一直未下雨不知是否修好,向开发商要求赔偿,开发商以房屋未装修没有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问题是:我现在是否有权利向开发商索赔,法律条款是哪些?索赔项目有哪些?

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这是对建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要求,也是渗漏受害人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和建筑商提供的《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中质量保证承诺,要求建筑商维修或赔偿的理由,更是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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