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10月21号递交的辞职申请,公司已经批准我10月31号离职.现在又告诉我人手不够,要求我上到11月5号,但是我2号要到其他公司上班,就拒绝了.他们能算我11月1号到5号是旷工吗?工作的时候签了1年的合同,我现在还没有转正.交了300远服装押金,但是收据上写的是违约金.现在我要离职.他们告诉我,300远不退我,衣服也不要我退了.要不就按衣服的原价算折旧费.请问这样做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