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一经济法案例分析,很急啊,大家帮忙,越详细越好

被告向原告借10万元,被告将其房产证抵押给了原告
又称房产价值远大于10万元 就没有请公证人
原告当面把钱给了被告
并且一起去银行将钱存到了一银行卡内(开户人不是被告,被告模仿其字体将钱存入)
事后被告却说没有收到钱 因为他的银行卡里根本就没出现过10万元
并说原告将钱存到了其他的卡里 与他无关
原告出示被告抵押的房产证证明 那张银行卡的开户人与被告还有第三人是一家人 原因是共为房屋所有人
原告出示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与原告是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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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谢谢你的回答
我最后一句写错了
应该是被告与银行卡的开户人是夫妻关系
问题是钱是被告存到银行里的
而且好像有证据证明开户人开完卡后
那张卡就一直是被告用着的
那怎么办呃

1.房产是不动产,不动产不能质押,只能抵押,抵押合同自签字起生效,但是抵押权自办理登记之日生效。所以本案如果被判存在借款关系的话,抵押对借贷双方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2.存在他人银行卡内,无论开户人和被告有什么关系,都不能证明钱是给了被告的。这是民法上的自己责任原则。
3.原告应当向开户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4.最后一句没看懂,原被告怎么可能是夫妻关系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12-05
看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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