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看下我的情况:2007年3月进公司,2008年8月被公司辞退,其间未签合劳动合同。我劳动仲裁可不可以还申请公司支付我2008年3月到2008后8月的双倍工资。其实我想搞清的是:这条规定是对新劳动法实施后新招员工实用,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2008.1.1日开始计算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