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无子女,张某的父母已去世。2008年5月他们外出旅游遇车祸,王某当场死亡,张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3个月后,王某的父母与张某的妹妹均起诉要求继承他们的遗产。
问:(1)王某的父母与张某的妹妹是否有继承权?
(2)他们各自应当分得多少遗产?
还有王某当场死亡算先死吗?
要依照事实和法律综合分析王某的父母与张某的妹妹是否有继承权,以及他们各自继承的份额。
1、王某与张某无子女,王某的父母是王某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2、张某无子女,其父母已去世,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了,妹妹是她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只有这一个妹妹);
3、王某与张某中一人先死亡,生存的那一人首先要析分他们的共有财产,然后作为配偶同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死亡者的遗产;
王某先死亡,张某与王某的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的妹妹没有继承权。
张某先死亡,王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的妹妹没有继承权。
4、王某与张某中后死亡者的继承人又会有变化。
王某先死亡,张某与王某的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张某死亡后,张某的遗产由她妹妹来继承。王某的父母没有继承权。
张某先死亡,王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死亡后,王某的父母是王某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的妹妹没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录)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