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子最近开发商以农村改造工程的名义拆迁,其中有一房屋无《集体土地使用证》,但那块地是村委1984年批下来,有村委当时批准建房的批准书,盖有公章,84年开始地上一直有建筑物,04年的时候自己拆了建了房子,到了最近发现开发商发下来的征地书里没有那个建筑物的补偿。我想知道我的房子是否能够得到补偿,我如何去维权。
按照开发商开发说明书上的说明 已建成的房屋 一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可以定为合法房屋。二.按村规民约,经村审核认可,可确认为合理房屋。按照开发商的定义我的房子只能算是合理的房屋
无《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按照法律应该如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