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帮忙分析下啊~~~
「案情」
原告卡赖·贝克曼和阿凯·贝克曼是本奇特·约翰逊·贝克曼的孩子和继承人,他们在瑞典斯徳哥尔摩市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送到传票。他们声称:1954年10月4日,位于斯徳哥尔摩市并属于他们死去的父亲的遗产的不动产,未经他们同意,被其父的遗产管理人卖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他们主张,该项不动产的出售并非属于遗产管理人的权限,并且是对他们不利的。据此,请求法院宣告该项不动产买卖无效。经瑞典外交部向中国驻瑞典大使馆询问,中国驻瑞典大使馆认为它享有豁免权,拒绝应诉。
「判决」
斯徳哥尔摩市法院裁定,原告申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送到传票应予驳回。法院认为,原告在申请中所指争议,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购买的并拟用于该国大使馆的财产所有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该案中应享有豁免权。在上诉审中,斯徳哥尔摩市法院的裁定得到了上诉法院的肯定。
「问题」
试用所学的国际私法知识,对该案的关键问题作一简要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