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使用问题(双倍工资的支付计算)

1.我在公司工作了2年,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否能通过劳动仲裁让公司支付我每个月2倍的工资?
2.我是2008年4月加入公司到现在2010年4月,我应该向公司索要多长时间的2倍工资?(从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
3.我看了一下劳动法的第八十二条,个人认为公司应该支付我2008年4月到2009年4月的双倍工资,那从2009年4月到2010年4月该怎么算?我这样理解对么?
4.我已经工作2年了才想起要这个双倍工资,像我的这种时间劳动法八十二条还适用么?

1、能够的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计算可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应该支付你2008年5月到2010年4月的双倍工资。
4、只要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可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4-11
1,你不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你还可以要求单位立即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缴你自开始工作之日起的社保。

2,双倍工资是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开始工作的第二个月即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这11个月的双倍。第二部分,为2009年至今的所有月份的双倍。按照劳动合同法地14条规定,你在这个单位自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虽然已经“视为”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由于单位藐视法律拒不履行,因此这个被“视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并未签订。所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描述,你要求单位继续支付2009年至今的双倍申请就可以成立。
所以说,你第二个问题就是可以理解为,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自工作以来第二个月开始的所有月份的双倍。

3,答案同上

4,劳动仲裁申请是自劳动者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的一年,你完全可以告知对方你是昨天才知道的,至于单位的不同意见,由对方举证。

另外说明一下,你现在应该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这段时间你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证据越多越好,然后再找一个负责点的律师,告他!

你可以申请,
1,单位立即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支付你自第二个月以来的所有月份的双倍工资
3,支付你自工作之日起的所有法定统筹保险
4,要求对方支付你的所有未足额发放的加班费、补助等
第2个回答  2010-04-10
如果现在还没签,公司应该支付2008年5月到2009年3月公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员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1年之内申请仲裁。你应该抓紧。要不然可能不支持,因为一般劳动争议要看仲裁机构的执行者执行情况。
第3个回答  2010-04-15
在职期间,单位应在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从第二个月开始应付员工双倍工资,最多可以赔付11个月。不过因为无劳动合同,要证明劳动关系还是要一些技巧的。本人是主要是从事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对劳动案件有丰富的经验。对外地的劳动争议案件提供指导服务(重大的收费)。
第4个回答  2010-04-10
【未签订 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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