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分析

张某和李某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夫妻俩有一套房产。
兄妹三人都都已成家,各有一个孩子。三人都有自己的住宅,独立生活,共同供养老人。
2000年张某因病去世,因母亲健在,全家谁也没提出“遗产分割”问题。
2003年,长女因车祸去世,此后女婿王某没有再婚,自己抚养孩子,而且经常带着孩子看望李某,并支付抚养费用。大女儿的所有遗产由女婿王某继承,没人提出异议。
2006年,李某因病去世。
张某和李某的两个儿子认为姐姐已经去世,遗产应有兄弟二人继承。女婿王某认为自己对李某进了抚养义务,也应参与遗产分配。而且张某去世时,长女尚在,至少应分得张某1/3的财产。

请问,遗产该如何分配(只考虑两个儿子和女婿王某)。

我国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所以说在遗产分割时,由于大女儿有直系晚辈血亲(即她的子女)她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张某李某的财产,而王某虽然对岳母尽了抚养义务,但是不是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可以不参加遗产继承,但是他的子女是有权继承财产的,原则上说其应该继承的财产应该和李某的儿子的份额是相等的,但是也可以协商具体的份额。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6-04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里面有三个继承,应按时间先后来分析。
张某的遗产继承:李某,长女,长子,次子。遗产未进行分割,应恢复到原来状态进行分割。现长女已死,她的份额由其子女继承,形成转继承。
长女的遗产继承:李某,王某,长女的子女。大女儿的所有遗产由女婿王某继承,没人提出异议。2003至2006已经过三年,可以不重新分配。
李某的遗产继承:长子,次子,长女的子女。因长女已死,其子女可代位继承。女婿王某要尽了主要扶养(对长辈应是赡养,扶养可通用)义务的,可以参加分配。
以上分配若有纠纷,可以请律师或法院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提起诉讼。
第2个回答  2013-01-10
在我国继承法有明确规定了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例中,李某的两个儿子和女儿应是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大女儿先于李某死亡因而发生代位继承,即大女儿的子女继承其份额。继承法法规定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而在本案例中李某的两个儿子,大女儿配偶,大女儿子女有继承权。
第3个回答  2007-06-04
两个儿子和女婿王某具有均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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