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寻求答案一 (专业,全面)

A于8月9日以航空信发要约给B,并在要约中注有“不可撤消”字样,规定手要约人于8月16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又于8月10日以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8月11日上午送达B处。下午B才收到A空邮给其的要约。因B感到A的要约要个对其十分有利,故立即用电报发出通知。后A,B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纠纷。

1.何为“撤回”?何为“撤消”?二者各应具备哪些条件?
2.本案例中,双方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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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09
撤回是要约送达对方前或同时撤回通知抵达对方方可生效。 撤销是必须在对方承诺前撤销,当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情况下,在有效期限内不可撤销。 因此本案例中,A已赶在B收到要约前将撤回通知送达B处,因此,B在下午收到的要约无效。因此本案例中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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