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细节---是否受理的文书是以什么形式传达?

我是2011年7月1日递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由于是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就申请的仲裁,所以仲裁文书地址确认还是在厂里,而我这几天还是因为没货而很少上班(呆在租房里),这样一来的话厂里收到我的仲裁文书会不会隐瞒而不给我,具体仲裁文书是以什么样的形式传达?还请专业人士指点为谢!!!

  劳动争议仲裁的文书按照民事诉讼规定的程序送达。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文书送达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 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 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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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05
你既然是申请劳动仲裁,且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仲裁委员会不可能将你的通知送达给你的对方当事人,如果送了,这是无效送达。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你是申请人,用人单位是被申请人,是劳动仲裁的两个对立面,因此,如果仲裁委员会要送达相关文书的话,一定会电话通知你的。除非你没有给他们留下电话号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7-05
打电话给仲裁委,立案时,你可以自己去拿,不要邮寄!
第3个回答  2011-07-05
一般在仲裁申请书上留本人手机号码。
第4个回答  2011-07-05
书面形式。你可以去电话,或者当面去问。追问

若我没在厂里的时候文书送来了,厂里隐瞒的可能性有吗?

追答

要签字的。

追问

是劳动局亲自派人送来还是怎么送过来?送来了会有电话通知签收吗?

追答

回答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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