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98条与合同法97条有没有冲突?

如题所述

二者没有冲突,第98条“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是第97条“要求赔偿损失”的一个参考依据,解除仅是终止的一种方式,98条是97条的补充和完善。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97条中的赔偿损失,“依然是因违约而发生的损害的赔偿”。在我国合同法理论和实践都将赔偿性违约金的性质定为损害赔偿的预定的背景下,第97条隐含了这样一个结论:合同解除后,违约金责任仍可适用。
第97条的“合同解除”属于终止的一种情形,“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合同解除;”第98条规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到底是否包括违约金条款,学者多数语焉不详,实务中也各行其是。 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甚至认定惩罚性违约金条款也不因合同解除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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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31
这两条不冲突,97条说的是合同解除后当事双方应当处理的问题或相关权利,98条说的是合同终止后有关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问题。所以两条是不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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