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什么是国际私法上所说的"先决问题",如何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如题所述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这是因为如果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法院地法,那么该案的法律适用就只涉及一个国家即法院地国。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这是因为如果这个从属的次要问题如果没有独立的冲突规范、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不具有独立性,那么强调主要、次要问题就毫无意义。

3、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二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如果二者相同,区别主要问题和先决问题也毫无意义。

留待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这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是以法院地的冲突规范为指引的,将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关该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去指引准据法,而与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没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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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6-20

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中的概念,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相对应,是指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即主要问题)所必须首先要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尔基奥和威廉·温格勒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议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构成要件

并非所有涉外民商事案件都存在先决问题,只有符合下面三个条件的,才可以构成一个先决问题:

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这是因为如果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法院地法,那么该案的法律适用就只涉及一个国家即法院地国。

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这是因为如果这个从属的次要问题如果没有独立的冲突规范、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不具有独立性,那么强调主要、次要问题就毫无意义。

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二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如果二者相同,区别主要问题和先决问题也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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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18
先决问题,或称附带问题,是主要问题的对称,系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主要争议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议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构成先决问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先决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
(3)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确定,主要有两种主张:

第一、主张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第二、主张依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目前,主要是看该先决问题的重心偏向哪一方,以此来决定是适用法院地国还是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

举例说明也许更容易明白。例1:与日本人乙结婚的中国人甲向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在解决离婚问题(被称为主要问题)之前,必须断定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一般称为先决问题)。例2:中国人甲参与美国人丈夫乙的遗产继承,遗产继承问题被称为主要问题,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被称为先决问题。由此可见,ACD都是正解。有人认为,D项的再婚者与前夫或前妻如果不被承认是已解除婚姻关系,确定再婚者与他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就不是单独的问题,没有必要再去选择要适用的冲突规范。也就是说判断后者时必然在内部包含前者的内容,前者不符合一定条件,后者也就不成问题。A项(例1)其实也有同样问题,在理论界也有把AD两项称做"先行问题"的,只承认C项(例2)是真正的先决问题。不过以指定用书的说明才是合格的答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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