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地在中国的A进出口公司向营业地在美国的B公司出口一批茶叶,价格条款为CIF纽约(CIF为Incoterms2000项下之贸易术语—)。数量为10000箱,支付方式为货物抵港后5个工作日,由买方以电汇方式予以支付。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使用条款。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当货物到达纽约港时,买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报告表明,由于运输途中货舱进水,有500箱茶叶受浸泡,已经无法出售。因此,美国买方拒绝接受这批货物
,并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拒付货款。问:
(1)货物所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2)买方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3)卖方从本案中可以获取的教训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