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临时工,在单位干了12年,单位要辞退我,单位的做法合理吗

我是96年7月底到现在的公司上班至今,我们公司是国营企业,与公司每年签临时合同到现在,已经12年了!!由于去年9 月份在公司受工伤 ,右拇指骨折经医院治疗后,公司不在签临时合同了 !!!要辞退我 !切公司让我写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吗!!!!!!!!!!!!如果在单位赶够10 年以上国家有什么政策吗??? 现在杂办 !!!! 怎样补偿??????????? 请大家帮帮忙!! 请大家帮帮忙!!请大家帮帮忙!!请大家帮帮忙!!请大家帮帮忙!!请大家帮帮忙!!请大家帮帮忙!!请大家帮帮忙!! 谢谢! 谢谢! 谢谢! 谢谢! 谢谢! 谢谢! 谢谢! 谢谢! 谢谢! 谢谢! 谢谢! 谢谢! 谢谢! 谢谢! 谢谢! 谢谢! 谢谢! 谢谢! 谢谢! 谢谢!

  如果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并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辞退,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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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1-06
不合理,可以按照<劳动法>要求企业不得与你解除合同
建议去咨询一下律师,有些律师有免费咨询时间.
再就是去社会与劳动保障局.让相关部门出面.

按<劳动法>十年以上的,可以不签合同,成为长期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1-06
去社会与劳动保障局
第3个回答  2009-01-06
您的临时合同的全称是什么?把事情再说详细些,与公司签定的合同有什么规定,如何约定的违约责任。您什么时候受的伤,怎么受的伤,您需要把这些写清楚我才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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