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被公司解雇是后有赔偿

我是2008年1月2日进入现公司的,签订了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于2009年1月1月到期后未续签,但还是继续留在现公司工作,公司于2009年2月1日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理由将我解雇,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获得赔偿?

可以获得赔偿。

你的劳动合同是在2009年1月1月到期,公司如果不与你续签,那么应当在2009年1月1月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之后你又在公司继续工作一个月,一般而言应当视为续签,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相当于你又拥有了一份从2009年1月2日至2010年1月1日的合同,此合同一般也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补签,否则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由于公司在补签合同期间终止劳动合同,所以双倍工资不做考虑。
但理论上你已经与公司形成了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不可以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理由终止劳动合同,此行为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对此种情况如何赔偿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裁决机关的认定。

认定为违法解除,理论上你可以得到赔偿金,工龄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的补偿,不足半年半个月工资的补偿,即1.5个月的工资再*2即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还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共计4个月的工资。

退一步讲如果是正常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你也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2-02
能获得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2个回答  2009-02-02
可以得到赔偿。具体的赔偿为:你在单位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你,可得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09年1月1日至2月1日,没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一个月,单位应双倍支付。共计四个月工资的补偿。
第3个回答  2009-02-02
劳动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协商一致,就是你同意解除合同并且在协议上签了字的,经双方签字的解除合同协议是没有补偿的,即合同到期,关系就终止,不过,如果你单位给你交了失业保险,你可以得到大概两三千元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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