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进公司工作7年了,我的劳动合同快到期,现在公司不想和我签劳动合同了,没有书面通知我。

我是2005年3月份进入公司工作的我的合同到2011年12月31日到起期,公司不想与我签劳动合同了,也没有书面通知我,我没有去找过公司,我现在还在继续上班的。我应该怎么办?

那您最好是找公司问个明白呢 ·不然吃亏的只能是自己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2-23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也没有规定劳动者不续签要通知用人单位,只有第44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既然劳动合同终止了,劳动关系也就结束了。所以你可以在劳动合同的最后一天,或次日根据第46条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后走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以上是一种选择,另一个选择是你继续上班,如果用人单位在明年一月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视同补签,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起就是双倍工资。因为前面说了,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终止,明年相当于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10、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第2个回答  2011-12-23
等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和您续签合同时,您主张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给,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3个回答  2011-12-23
根据劳动法,合同期满,合同终止。不一定需要提前书面通知你。不过,你还是可以去公司询问一下是否续约的问题,以便自己早作打算,这很正常,相信公司也会理解。
第4个回答  2011-12-25
到期后找公司续签、公司如果不同意续签就给你经济补偿!
第5个回答  2011-12-24
合同不再续签,公司会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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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法律网 尤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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