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在试用期结束时通知我试用期转正不合格,公司让我自动离职,我不愿意,我跟他们协商补偿半个月工资。双方也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然后今天我收到了盖章后的协议书以及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我因为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请问公司行为是否合法,公司这种行为有一半是报复心态。
1、他们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我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劳动法他们如果能证明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需要补偿我任何经济。
2、这个通知是不是代替了离职证明,我认为这样会影响我下一份工作。这个文件抬头叫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我应该怎样维权,公司不愿意和我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