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签订次数08年之前的不算????我是05年9月25日进入这家公司,当时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次年9月合同到期前公司与我续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期限将至,公司人事提出要再与我签订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 但据我所知,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合同后,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公司人事给我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所以其中规定的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自然是指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次数。 各位大侠,是这样理解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