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签订次数08年之前的不算????

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签订次数08年之前的不算????我是05年9月25日进入这家公司,当时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次年9月合同到期前公司与我续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期限将至,公司人事提出要再与我签订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 但据我所知,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合同后,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公司人事给我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所以其中规定的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自然是指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次数。 各位大侠,是这样理解的吗???

第1个回答  2014-10-03
不能计算在内《劳动合同法》规范的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行为,对之前的只能《劳动法》调整。因此,对于08年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所在新法规定的连续两次之内。所谓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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