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公司任职,签订三年的合同,试用期六个月。公司交综保。一年半之后离职。十个月之后,再次回到这家公司任职。签订合同。工作一个月零几天,老板无故辞掉自己。在这一个月间,公司未给自己交综保,新合同签了但是没有给到自己手上。要求半个月的薪水补偿,以及综保补偿。公司以我在试用期内,不予补偿。请问这样合法吗?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