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6年3月份和女朋友租了一套房子为期一年,中途拉了一个我女朋友的朋友来合租这个房子。半年后我和我女朋友分手了。后来房子留给前女友了(房租也就是她自己交了),之后就是她们一起租住了。中途我没有没有再去过,也不知道什么情况。到了2018年6月26号房东来电话说之前合租的那个女孩有报复他们的嫌疑把水龙头一直开着没有关,并有一个月的房租没有再交。据房东说我的前女友在2018年3月份就把房子转给那个女孩了,但房东没有再去补签这个合同。现在房东打电话来说现在房子还是在我名下租的,但我跟他们说我的合同按理说早就到期了呀。现在我就想问一下我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