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是已去世父亲的名字,我如何卖房?

父亲去世,房产证是他的名字。那么这房子现在实际的所有人应该属于我,母亲,以及我奶奶? 征得母亲和奶奶的同意后,我想卖房的话,该怎么办? 为了以免以后如果她们俩也故去后把房子更名什么过户更麻烦,我现在是否应该就把名字直接改成我的?
就是不懂如果原房主去世的话改过户需要准备些什么东西。 因为父亲去世快10年,身份证早已被收,死亡证明和父母的结婚照还得去找找看。不知道旧户口本上的家庭关系能做证明么?
还有,父亲去世,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只我妈一个嘛
AND,征得我母亲同意的话,还需要出具一个具体的书面材料去公证么?怎么写呢?放弃这部分遗产的继承?还是把这部分赠与给我?

房产的所有权人应该是当事人的父亲和母亲共有。父亲去世后,父亲所有的部分由奶奶、母亲、当事人继承。
如果当事人需要出售房产,需要征得共有权人的同意才能处置。
如果当事人需要将房产的全部产权过户的自己的名下,需要奶奶、母亲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最好进行公证),以及母亲将属于自己的部分产权赠与当事人就可以了。
当事人可以携带父亲的死亡证明、证明父亲与继承人之间关系的文件、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产权证、当事人的身份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就可以了。具体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在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1-17
根据遗产继承 的相关法律 你母亲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如果一家人协商好了 最好还是改成你的名字
第2个回答  2010-11-17
到公证处公证一下 办一下房产证过户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1-17
"为了以免以后如果她们俩也故去后把房子更名什么过户更麻烦,"目的很明确!
问题很简单.自己跑跑问问都不愿吗

告诉你这必须征得长辈意愿!先生
第4个回答  2010-11-17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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