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两个案例

案例一:甲男和乙女系一对夫妻。结婚时因为没房所以在外租房。2003年元月,因为甲男成绩突出,公司奖励给他五万元。乙女是个“月光族”,因此没什么存款。因此两人就以8万元付了首付,购买了一套住房。后甲男的父母资助了14万元,他们 又向甲男的叔叔借了10万元,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可是,在搬进新房一年后,双方婚姻出现了问题。现双方无其他争议,离婚时主要的焦点就在于这套房屋的分割问题。
案例二:
甲乙二人于1996年元旦结婚。婚后,两人白手起家,经营商业批发,经过多年的辛勤劳动,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桑塔纳轿车,并有存款10万元。
从2003年3月起,生意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加之甲乙二人疏于管理,因此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务16万元。
为了逃避债务,2004年3月,甲乙双方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别墅、轿车和存款中的8万元归乙所有,2万元和16万元债务由甲承担。

案例一
案中房屋为婚前而非婚姻存续期间所购
一,首付为甲方所出
二,甲父母的婚前馈赠行为若没有明确表示赠予双方,则视为赠予甲一方
三,甲乙双方未明确协议房屋归双方所有
乙并未为此房产出资,房屋属于甲方个人财产

案例二
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中并未出现这种情况
二,别墅、桑塔纳轿车及10万元存款均为婚后所得,因而为共同财产
三,共同经营发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婚后共同债务16万元应共同承担,当事人的行为欲使部分财产免于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潜在的损失,根据债法,逃避债务、私自分割财产的行为无效,债务仍为共同债务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追问

谢谢。案例二的分析很感谢。但是案例一中甲乙两人是在婚后买房,且向甲的叔叔借了10万元,这笔债务应如何解决?

追答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首先,房屋虽为婚后购得,但出资方均为甲方,从法理的角度,如果仅仅将结婚作为区分共同财产的分界线,显然对于出资较多方显失公平,且对于骗婚行为无以威慑,因此应判给甲方

其次,我刚才可能没说清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共同财产清偿。因此房屋所有权归为房屋出资较多的男方,10万元债务应首先由甲乙共同财产平摊,尚有不足的,应由双方以个人财产共同负担,协商不成的,平均支付,原则上由一方获得不动产,另一方折价补偿,因此乙方应获得甲方给予的一定补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4-17
建议你看看婚姻法解释三
第2个回答  2011-04-18
1、甲男的父母如无明确表示是借款或只赠与甲男则视为赠与夫妻双方。在此情形下,房屋属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二人共同承担对甲的叔叔的10万元债务。
2、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在二人内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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