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北京城市学院毕业生张梦与北京市某广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8月10日至2010年7月31日,试用期三个月,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2000元。合同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1年后,2009年9月10日某广告公司调整公司业务,安排张梦脱产培训,培训期间月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0元。张梦决定向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1)张梦可以依法提出哪些主张?如果涉及赔偿或补偿,可以主张多少?为什么?请代拟一份申诉书。
(2)北京市某广告公司没有为张梦缴纳社会保险,如果补缴,应包括哪些险种?分别补缴多少?张梦个人需补缴多少?需列出依据与计算过程。
(3)2009年10月10日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某广告公司不服,该公司是否可以起诉?为什么?
那张梦应一共补缴多少保险金额 具体计算过程是???
追答应补缴自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的社保费用
计算分两块
1、公司需缴纳部分,13个月的工资总额的44%
2、个人需缴纳部分,13个月的工资总额的18%
以上是上海的标准
北京可参照社保缴纳比例后再测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