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实习期后是否应该有“见习期”的说法。?

我2004年毕业和一家公司签定一分一年的合同,在合同上规定两个月为试用期,而后十个月为见习期。

我认为如果依用人单位在该见习期内为你设定了违反劳动法的义务,那么该约定是无效的,如果仅是一种提法,并未设置任何义务,我认为,这种条款应该没什么问题。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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