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合同都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的,可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很多冲突的地方,例如违约金问题。比如刘小姐以前跟单位签的合同规定,合同期满时间是明年年底,如提前辞职,每个月要付违约金500元,假设明年5月刘小姐要求辞职,《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实施后,刘小姐这种情况是不需要付违约金的,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又规定以前的合同继续履行,如果按原合同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什么意义?
到底要不要付违约金?
因刘小姐签合同时间,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故按劳动法执行,故假设明年5月刘小姐要求辞职,需要付违约金。(从旧原则)
请问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按劳动法签订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合法吗?是否可以理解为无效条款?
注意,劳动法对违约金的范围等有具体规定,如违反那些规定将无效!!
劳动法对违约金的范围有哪些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