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1998年清退的临时工,由于工作都在十年以上,但是95年实行劳动法以后也没有签订合同。

2010年开始要求回公司上班,怎么办?

虽然被清退的所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都在十年以上,符合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被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但毕竟清退发生在1998年,距今已经长达13年。已经远远超过了当时的劳动争议仲裁的60天时效,以及现在的一年仲裁时效,丧失了通过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最佳时机。
单位的做法不近人情,应予谴责。但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未能提出劳动仲裁,已经没有任何通过法律解决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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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22
单位可以依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聘用;由于这些临时工均已超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时限,可以引导这些职工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问

时过境迁,现在单位不会接受,难道走法律途径单位就会接收吗?

追答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会支持;但是引导其走法律途径,可以避免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尖锐的矛盾,减少对单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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